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,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,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。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朋友圈、贴吧、 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,以及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。

为给儿子的新房装潢购买一套橱柜,温州杨女士通过微信、短信和店主夏女士谈成生意,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。谁知杨女士在转账4万元 后,夏女士既不发货,又不还钱。日前,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,法官利用微信、短信及支付宝信息等电子证据,一审判决夏女士应返还杨女士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。

电子数据取证维权有讲究

双十一期间,李女士在朋友圈的一名代购人员处花费2万元购买了一套促销的电子摄影器材。代购人员承诺这是原装正品,答应她,如果买的不是新机器,就给双倍赔偿。可是开封后发现,自己的照片并不是该照相机拍摄的第一张照片,而且机器包装有开封的痕迹。根据李女士 的经验,这台照相机很可能是假货。李女士将照相机拿到生产厂家,经过认定,这台机器是翻新机,并不是商家承诺的原装正品。网上的销售宣传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。依照网上交易记录和微信记录,可以要求返还购物款2万元,并赔偿双倍价款。

电子数据取证维权有讲究

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解释说,被告客服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,能证明被告网店作出了错误解释,误导李女士作出了购买选择,可以认定该网店构成欺诈消费,其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不过,需要注意的是,消费者要保存好证据,一是对微信谈话记录进行拍照录像;二是如果存在微信记录可能灭失的情况下,要及时公证,或者及时起诉申请证据保全。

在处理各种纠纷过程中,电子数据取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,越来越起决定性作用。像电子邮件、网页、微博、音视频等,都是电子数据的范围。不过,电子数据有易变、易改无痕,不易固化和归档等特点,利用电子证据的时候,往往存证难、取证难、真实性难以认定,因而电子数据的保全很重要,从而达到电子证据相对固定、不被篡改、直观呈现且能存档的目的。一句话,电子数据保全,就是即时加密固化各种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形成时间,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。